澳法官裁決日南極捕鯨違反澳法律 | 環境資訊中心
國際新聞

澳法官裁決日南極捕鯨違反澳法律

2008年01月16日
摘錄自2008年1月15日大紀元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雪梨一名法官裁決,在南極的日本捕鯨人員違反了澳大利亞法律,並責令他們停止捕鯨活動。聯邦法庭的這項裁決涉及澳大利亞的野生生物保護區,而日本並不承認這一保護區。爭論的焦點是日本把本國捕鯨活動稱為科學研究,而澳大利亞卻稱之為濫殺野生生物。

聯邦法庭法官詹姆斯.奧爾索普裁定,這支日本船隊殺傷小鬚鯨和長鬚鯨的行為,已違反澳大利亞環境保護法的多項條款。他責令每年從事獵鯨活動的日本捕撈公司停止在南極區域經常進行的捕鯨活動,該海域是日本主要的捕鯨地點。

有關裁決的依據是澳大利亞在2000年設立的鯨魚保護區,區域範圍包括大洋洲的周邊地區以及澳大利亞伸向南極的領土沿海。然而日本如同大多數國家一樣,並不認同這一保護區,而且有關裁決也不大可能迫使日本捕鯨者返回本國。

奧爾索普法官本人也指出,除非日本捕鯨船進入澳大利亞法定範圍,船隻才能被扣留,否則不能執行有關指令。但是促使採取有關法律行動的國際人道促進會的麗貝加.基布爾說,這位法官的裁決開創了先例。